近日,东莞市社保局发布《关于调整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继续治疗有关规定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对恶性肿瘤患者在市外继续治疗的结算工作与范围进行了调整与放宽,住院期间的检查等治疗环节也可以享受医保支付待遇,拟从7月1日起实施。
该意见稿指出,为做好参保人异地就医结算工作,确保东莞市继续治疗结算不受影响,从7月1日起,因患恶性肿瘤,已在市外医院进行放、化疗或手术治疗且需要在该院继续进行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可凭原就诊医院上一次住院有关诊治资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市外医院继续治疗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可按转院支付相关待遇。
据市社保局相关科室负责人介绍,新规定将原来的“需在该医院继续进行住院放、化疗治疗的参保人”改为“需在该院继续进行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去掉了“放、化疗”三个字,由“住院放、化疗治疗”变成“住院治疗”。这意味着,继续住院治疗期间,参保人享受医保支付待遇的环节不再限定于“放、化疗”过程,还包括住院期间发生的例如检查等相关治疗环节。
据了解,近年来东莞肿瘤发病率逐年上升。在2016年全市已报告的东莞户籍恶性肿瘤病例中,接近65%病例的发病年龄集中在45—74岁之间,以鼻咽癌、宫颈癌病例增长最快。经过此次调整,恶性肿瘤患者报销范围更广,给全市参保人增加了更多便利与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