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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院协会章程

发布日期:2022-06-01


广东省医院协会章程

(第十届四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名称为广东省医院协会(英文译名:Guang Dong Province Hospital Association,缩写为GDHA)。

第三条 本会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由依法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资格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自愿组成的省一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接受其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住所设在广州市。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执行卫生工作方针和政策,加强医疗行业管理,依法维护会员、医疗机构及其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发挥行业管理指导、自律、协调和监督作用,努力为会员提供服务,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反映会员诉求,结合行业特点,制订行规行约,规范行为,促进管理学术繁荣,提高医院的管理水平,推动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为增进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协助政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医疗行业的规范性、自律性管理,促进医疗机构的现代化建设与发展。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机构及其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营造和谐有序的经营环境和秩序。

(三)开展医疗行业管理相关的调查研究工作,了解医院的现状、要求和愿望,向政府提出建设性意见,并围绕医院管理、改革与发展的重点学术课题组织研究和成果推广。

(四)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开展医德医风、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诚信服务等行业管理工作,促进医院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保证医疗安全。

(五)受有关部门委托,协助对医院建筑、医院装备及医疗耗材等进行管理规范化建设和质量分析与评价。

(六)受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制订行业规范和管理技术标准,开展相关评审、认证和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七)经有关部门的批准,设立并评选表彰、奖励广东医院优秀院长和优秀管理干部及其它的表彰奖励项目。

(八)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研讨,指导省内各市医院协会(管理学会)的业务活动和学术活动。

(九)宣传和普及医院管理学知识,培训提高医院管理专业人员的管理水平;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医院管理人员开展岗位培训,建立考核体系,接受委托进行医院管理人员的资格认证。

(十)编辑出版学术刊物、书籍及学术资料。

(十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兴办相关业务的经济、技术实体,开展咨询和新技术推广等服务。

(十二)接受政府和卫生行政主管等部门的委托,承办各项有关工作和购买服务。

(十三)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相关业务。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是本行业的医院(医疗机构),以及相关的企业。

第九条 凡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缴纳会费,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一)获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院、卫生院、专科疾病防治院、妇幼保健院、疗养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民营门诊部(诊所)。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卫生部门核准的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三)其他医院及其医疗机构。

(四)支持本会工作,愿意参加本会活动,与医院管理有关的科研、教学单位。

(五)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相关企业。

(六)本省各地市医院协会(管理学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凡加入本会的会员,由本单位提交入会申请书,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发给单位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会员代表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本会会员合法权益受本会维护;

(三)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享受本会规定的优惠;

(四)享有参加本会每年组织评选医院优秀院长、优秀管理干部的活动,推荐参加其他的表彰奖励项目;

(五)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国内外学术活动或培训班;

(六)优先在本会举办的期刊上发表论文和取得本会编印的有关资料;

(七)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及声誉;

(三)积极参与本会工作,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一)单位会员会费:正副会长单位、企业常务理事单位每年50000元,三级医院会员单位、企业理事单位每年10000元,二级医院会员单位每年5000元,一级医院会员单位每年2000元;

(二)我省经济欠发达地区医院的会费缴交确有困难的,可向本会提出申请减免,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三)可一次缴交五年会费,也可以每年缴交;

(四)各市医院协会(管理学会)是本会单位会员,免缴会费。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寄会员组织与分支机构管理部收,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如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各项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经常务理事会确认,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一般不少于全体会员的1/3,且总数不得低于200个】。会员代表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长、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常务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含会费标准)、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会员(或会员代表)可以委托其本单位的工作人员代表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长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5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组成。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会组成人员数一般为奇数,理事人数为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及财务状况;

(四)拟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

(七)决定新申请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九)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审定本会内部办事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审定本会管理制度;审定本会工作人员薪酬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重大事项须无记名投票表决。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委托其本单位员工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1/3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项的职权。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以上通过。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委托本单位员工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聘请。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监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副会长原则上应为医疗机构(含企业)主要负责人;

(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七)未曾受过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常务副会长1人,特殊情况下,常务副会长可负责协会工作或经会长授权主持协会日常工作。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秘书长为专职,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单位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选任制秘书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全面负责协会各项工作,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定期召开会长办公会,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及协会日常工作的重要事项。会长办公会参加成员:会长、驻会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及议题相关人员。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审批本会财务开支;

(六)审定本会人事任免事宜;

(七)主持制定本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八)代表本会对外联络交流事宜。

第三十二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及常务副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或常务副会长管理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由会长聘任;

(四)副秘书长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可设副秘书长若干名,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兼职副秘书长;

(五)提名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

(六)负责组织制定业务工作总结、计划及协会管理制度;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认定、程序和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长、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确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咨询和建议;

(五)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长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委托办事及购买服务经费;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与企、事业单位开展技术合作的合法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捐赠人、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本会财产以及其它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未经会员代表大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单独建立党组织。本会负责人中有党员的,由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本会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应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党员理事或常设机构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

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名时,采取联合组建等方式,建立党组织,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没有正式党员的,支持配合上级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第四十七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理事会会议。党组织应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十八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五十条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本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2520日第十届四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其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附件内容:会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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