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会旨在加强会员的自律管理,保障会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广东医疗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条 广东省医院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三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获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院、卫生院、专科疾病防治院、妇幼保健院、疗养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民营门诊部(诊所)。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卫生部门核准的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三)其他医院及其医疗机构。
(四)拥护本会章程,支持本会工作,愿意参加本会活动,与医院管理有关的科研、教学单位。
(五)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相关企业。
(六)本省各地市医院协会(管理学会)。
第四条 会员入会实行注册制,其程序是:
(一)拟申请入会单位,填写“会员入会申请表”;
(二)本会会员组织与分支机构管理部核实登记材料,报常务理事审议;
(三)由本会批复入会申请并发给会员证;
(四)按规定缴纳入会费。
第五条 会员设会员代表1名,代表其在本会履行职责。
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法定代表人或单位主要负责人;会员单位更换会员代表,须向协会提出书面报告。协会理事以上单位更换代表的,经协会审查及常务理事审议同意后,予以更换。
第六条 理事单位的理事、监事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有关任职条件的,本会提请常务理事会免除相关理事、监事在本会的职务,并要求会员单位予以更换。
第七条 会员因下列理由之一,其会员资格将被暂停或终止。
(一)不再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
(二)会员法人实体解散、被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
(三)不缴纳年会费或不履行会员义务的时间超过1年;
(四)自愿退会的会员,需递交退回申请,并经本会注销其会员资格。对退会和终止会员资格者,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通告全体会员。
第八条 本会与各会员建立联系人制度。各会员须指定专人担任联系人,具体负责与本会的日常联系。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会员代表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本会会员合法权益受本会维护;
(三)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享受本会规定的优惠;
(四)享有参加本会每年组织评选医院优秀院长、优秀医院管理干部的活动,推荐参加其他的表彰奖励项目;
(五)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国内外学术活动或培训班;
(六)优先在本会举办的期刊上发表论文和取得本会编印的有关资料;
(七)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及声誉;
(三)积极参与本会工作,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况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机构发生合并的,由吸收合并后存续的机构或新设合并的机构承续原机构在本会的权责;机构发生分立的,由分立后的其中一个机构承续原机构在本会的权责。合并、分立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本会会员组织与分支机构管理部报备变更会员资格。
第十二条 会员如遇下列情形,须在此情形发生之日起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函告本会。
(一)变更注册及办公通讯地址;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联系人;
(三)变更业务范围;
(四)机构合并、分立、破产、解雇或撤销;
(五)其他需要函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广东省医院协会常务理事会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广东省医院协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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